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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雄与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李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8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雄,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邵湾六组。法定代表人:韩高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韩高科,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李芬芬,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9004财保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李芬芬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王雄所有的鄂M96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财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财产和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雄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李芬芬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或者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王雄所有的鄂M96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全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