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兵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00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兵林,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上诉人付立鹏与被上诉人曾兵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645元,由曾兵林负担4984元。2017年4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曾兵林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984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兵林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除车牌号码为粤B×××××的宝来牌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兵林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的车辆档案,但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对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