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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牛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牛东安,蔡玉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白广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峰,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东安,男,1947年3月1日出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史志豪,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玉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东安、蔡玉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峰、被上诉人牛东安的委托代理人史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玉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对于本案肇事车辆所投交强险的真实性等方面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霄宇。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霄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