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3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樊某才申请执行钟某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才,钟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才,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现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钟某福,男,1972年12月13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人,现住禄丰县妥安乡。本院在执行樊某才与钟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钟某福应支付樊某才执行款539330元,案件受理费4597元,并承担申请费2600元,合计546827元。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钟某福与牟定县君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的路基回填料购买合同,从2016年11月16日起,钟某福销售的土石方,按每方抽取50%的销售款赔付给樊某才,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议后,被执行人钟某福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