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1046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石路平,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莉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鲜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自2015年7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2月,其搬离双方住处,而后再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6年9月,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其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向其支付损害赔偿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肖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无权分割财产,要求支付损害赔偿也无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被告肖某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7万元(已履行)。三、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