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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媛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375号罪犯罗媛,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罗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玉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张秋萍、丁玲燕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芝、杨晋昆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罗媛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涉案赃款已全额退赔。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罗媛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池向初人民陪审员  王金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