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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群章与温州今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章,温州今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293号原告:王群章,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亨荐,温州市湖北商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温州今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村池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LW9XT。法定代表人:陈福金。原告王群章与被告温州今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群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群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群章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