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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汝东、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东,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8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凯,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汝东,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冯娟,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曹凯诉汝东、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286号民事裁定书,对冯娟名下皖A×××××号别克轿车、曹凯名下皖S×××××号上海大众途观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8月28日曹凯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曹凯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娟名下皖A×××××号别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曹凯名下皖S×××××号上海大众途观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