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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波与孙慧、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孙慧,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854号申请人杨波,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慧,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慧。本院在执行杨波与孙慧、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名下房产被多个案件查封,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孙慧名下房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