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翁国良、石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国良,石钦平,黄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翁国良,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号,现住南非共和国,委托代理人余美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钦平,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南非,被执行人黄秀玉,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南非,申请执行人翁国良与被执行人石钦平、黄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国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钦平、黄秀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石钦平、黄秀玉与本院(2017)闽0181执恢1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石钦平、黄秀玉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