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仁祥诉盘锦佳音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祥,盘锦佳音配货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297号原告:王仁祥被告:盘锦佳音配货站负责人:胡明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祥诉被告盘锦佳音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负责人,且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阚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