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与武汉胜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武汉胜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791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东西湖大道3799号。注册号420112600463992。经营者魏永君,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钱劲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胜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B103栋2-1。注册号420104000163316。法定代表人张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与被告武汉胜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胜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皇普快捷酒店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