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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圆圆与翁辉、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圆圆,翁辉,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杨圆圆,女,汉族,出生1978年12月27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翁辉,男,汉族,出生1975年01月30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出生1975年01年09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杨圆圆与翁辉、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翁辉、刘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信义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