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圆圆与翁辉、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圆圆,翁辉,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杨圆圆,女,汉族,出生1978年12月27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翁辉,男,汉族,出生1975年01月30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出生1975年01年09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杨圆圆与翁辉、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翁辉、刘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信义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