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茂华与王文武、青岛胶南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华,王文武,青岛胶南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006号原告:周茂华,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淑霞,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武,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胶南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人民路401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7号华电热力8楼。组织机构代码:73352907-5。负责人:宁方生,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茂华与被告王文武、青岛胶南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武、青岛胶南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