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国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国基,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国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国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谭国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漫天星网吧,乘被害人许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放置于桌面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害人许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46元。2017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圩73号301房抓获被告人谭国基,同时缴获被盗的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国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谭国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谭国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国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国基有盗窃、抢劫前科犯罪,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国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国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