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桂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花,周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周长金,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陈桂花与被执行人周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门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花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长金给付案款1.1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长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长金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周长金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周长金名下有机动车一辆,但该车辆已到报废标准,无法处置。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长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的银行账户,并从上述账户中扣划银行存款2752.77元,现该案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5.被执行人周长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报,无收入、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依法到门头沟区民政局查询被执行人周长金的婚姻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7.本院依法前往门头沟区西龙门村委会、龙新街社区六区居委会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周长金的财产线索。8.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周长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0.864723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长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