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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隋文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隋文海,隋常伟,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地址: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5016-3法定代表人:巴爱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隋文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金泰纺织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隋常伟,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新,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隋文海、隋常伟、张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5533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