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萍、彭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王萍,曾用名王英春,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现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彭松,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现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萍在被告人彭松的介绍下,二人在海口市××区文明天桥底下,将两小包冰毒贩卖给黄玲玲,获得毒资700元,三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萍身上缴获毒资700元、手机一部,从彭松身上缴获手机一部,从黄玲玲处扣押到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其中一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3克,另外一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萍、彭松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萍、彭松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彭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三、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29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7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陈文莉速 录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