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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73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38号之十一被执行人谭华珍,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华珍在中国工商银行6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元,现因本案已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华珍在中国工商银行6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