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73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38号之十一被执行人谭华珍,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华珍在中国工商银行6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元,现因本案已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华珍在中国工商银行6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