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定达、骆劲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定达,骆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488号申请执行人华定达,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劲松,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责令被执行人罗劲松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劲松名下的车牌为浙A×××××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