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旭,曾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负责人:邹敏。被执行人:陈旭,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曾有云,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曾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旭、曾有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向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情况复杂,抵押财产的处置存在困难,执行工作推进缓慢。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执425号案件提级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