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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异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胡二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胡正道,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负责人:罗德平,该分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负责人:马建萍,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法定代表人:袁秀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廷秀,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施桂兰,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以下简称景德镇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以下简称浮梁县农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农商行)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半导体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六建)不服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景德半导体公司财产行为以及要求确认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化六建称,请求依法撤销景德半导体公司所属的位于景德镇市××新区梧桐大道北侧的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景高新土国用(2010)第XXX号(面积24044.51平方米)和景土国用(2008)第XXX号(面积438246平方米)]及该地上在建工程的执行与拍卖,依法确认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异议人因与景德半导体公司工程款纠纷,申请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景高新土国用(2010)第XXX号和景土国用(2008)第XXX号]进行了查封。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裁决景德半导体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2702685.71元及利息损失。同年6月8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6日在网上获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景德半导体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在建工程,故提出异议。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对执行财产拍卖时应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异议;法院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该院在作出拍卖程序时,未向异议人进行告知,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优先权,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应撤回拍卖程序。2、异议人对拍卖的景德半导体公司上述土地及土地上在建工程等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异议人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12702685.71元及利息均是已完成结算的工程款,应按照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操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将异议人的工程款从拍卖款中扣留是严重不当的行为(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询问中化六建代理人时,其认为工程属未峻工验收状态,其主张二笔工程款优先权,一笔为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其诉景德半导体公司建设工程纠纷的主张的工程款441210.41元,一笔为景德镇仲裁委裁决的其与景德半导体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工程款12702685.71元)。景德半导体公司答辩称,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合法。2、与异议人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早于2010年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已投入生产,异议人早已过了行使优先权期间。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景德镇工行、浮梁县农行、景德镇农商行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景德半导体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赣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1、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景德镇工行借款本金6369.978404万元及利息;2、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浮梁县农行借款本金6175万元及利息;3、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景德镇农商行借款本金8500万元及利息;4、景德半导体公司对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景德镇工行、浮梁县农行、景德镇农商行对景德半导体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机器设备见编号为:(2015)景高新工商抵字第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房产见编号为:景房抵通字(09003)07号《房屋抵押登记通知书》房屋状况附表,土地证号为景土国用(2010)第XXX号、第X**号;景土国用(2008)第XXX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景德半导体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金对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该案诉讼期间于2016年1月17日向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5)赣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抵押登记证明号为景期抵字第0900085号、0900307号项下的财产。另外还查封了(2015)景高新工商抵字第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全部抵押动产。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由于涉及抵押等财产不宜处置的原因,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赣执恢2号。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7)赣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评估、拍卖景德半导体公司名下位于景德镇市××新区梧桐大道三宗工业用地[证号为:景高新土国用(2010)第XXX号(面积24044.51平方米)、景高新土国用(2010)第XXX号(面积26976.64.51平方米)、景土国用(2008)第XXX号(面积438246平方米)]和该三宗工业用地上抵押的办公楼、厂房共26栋(面积58160.69平方米,详见抵押清单)及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40页)。2017年6月、8月进行了二次拍卖均流拍。2008年6月开始中化六建与景德半导体公司陆续签订了编号为PVMTECH-PCM-C002的《1500t/a多硅晶生产装置、3000t/a多硅晶配套公用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标段2)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约定峻工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2008年10月,中化六建与景德半导体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VMTECH-PCM-C005的《1500t/a多硅晶生产装置、3000t/a多硅晶配套公用工程项目安装工程(标段4)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约定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第1组还原具备投料试车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其它各组还原具备试车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前。另外双方还订立了编号为PVMTECH-PCM-WY003的《道路施工协议书》。2010年,中化六建将施工工程交付给了景德半导体公司。景德半导体公司接收后进行了生产。2011年景德半导体公司委托江苏省宇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2016年7月,中化六建向景德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六建的申请,查封景德半导体公司名下景高新土国用(2008)XXX号土地使用权。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9日作出景仲裁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景德半导体公司于仲裁书生效之日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中化六建工程款12702685.71元及利息。后中化六建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7月立案执行。2011年4月15日,中化六建与景德半导体公司签订《景德半导体公司停产检修施工合同》,约定景德半导体公司将1500吨多晶硅项目检修工程发包给中化六建,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具体日期以景德半导体公司指令为准,施工工期7天。2011年5月27日,中化六建与景德半导体公司签订《景德半导体公司一期24对棒还原炉技改项目安装工程协议书》,约定发包范围是还原车间增加的设备、电气、仪表等安装工作,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2016年3月,中化六建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景德半导体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剩余欠款441210.41元及利息,中化六建陈述该案尚未判决。2016年8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六建的申请,查封景德半导体公司名下景高新土国用(2010)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另外,景德半导体公司提供了工程峻工验收报告,报告显示时间为2010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本院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异议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关于异议人主张其对景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程价款12702685.71元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异议人主张该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但认可该工程在2011年景德半导体公司已使用。景德半导体公司主张2010年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工程有结算审核报告,并提供了峻工验收报告。从景德半导体公司提供的峻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来看,异议人主张的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超过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即使如异议人所称工程未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异议人与景德半导体公司虽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但双方均认可景德半导体公司已使用,故从执行程序审查来看,异议人主张的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超过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且景德镇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亦没有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内容。因此对异议人关于其对该工程价款具有优先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主张其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的价款优先权问题。异议人所做工程约定竣工日期在2011年,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材料反映该工程也早已完工交付,亦未有生效判决认定其对该工程具有工程价款优先权,故从执行程序审查来看,异议人主张的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超过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对异议人关于其对该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院执行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异议人主张本院评估、拍卖时未依法通知其,程序违法。首先,异议人并未在这之前向本院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并不知悉;其次,如前所述,经审查对异议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异议人主张本院执行程序违法应撤回拍卖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九重审 判 员 罗 伟审 判 员 汤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