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新国与和静瑞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国,和静瑞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1084号原告:黄新国,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广安县,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邦成,系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静瑞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静县。法定代表人赵晓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明,系新疆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新国与被告和静瑞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新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730.50元,减半收取计2365.25元,由原告黄新国负担。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双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