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4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须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须卓英,李洁敏,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须卓英,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李洁敏,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须卓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洁敏、张伟在(2017)浙0604执26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洁敏、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13580元(含执行费158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