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潘月民与孙鸿洁、范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月民,孙鸿洁,范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潘月民被执行人孙鸿洁被执行人范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月民与被执行人孙鸿洁、范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月民以私下与被执行人范博、孙鸿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