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2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1394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中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华,公司员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