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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进康与陈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康,陈利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105号原告:郑进康,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静,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忠,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郑进康与被告陈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进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利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进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棉花款共计16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棉花经营,被告系从事纺纱。2014年12月,被告经朋友介绍向原告购买棉花,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双方交易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2016年10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棉花款167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利忠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利忠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尚未发现存有瑕疵和疑点,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8日,被告陈利忠出具了一份欠条,该份欠条载明:“欠石河子天和棉业有限公司〈郑进康〉棉花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元整〈¥167000.00元整〉,身份证号:,陈利忠”。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另查明:1.石河子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成立,于2016年11月8日注销,注销原因系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经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股东郑进康出资30万元,钱松菊出资20万元。2016年10月16日,石河子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形成《清算报告》,该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公司剩余财产按股东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如有遗留问题,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由全体股东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承担。2.石河子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钱松菊表示同意由原告郑进康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现持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67000元未支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认定被告与石河子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对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石河子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分别为钱松菊及原告郑进康,现钱松菊亦表示同意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故被告拖欠石河子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可由原告予以主张。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现经原告催讨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原告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7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利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进康货款16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2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被告陈利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