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诉被告潘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潘庆华,潘存跃,颜得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8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企业非法人杨梁煌,该行负责人。被告潘庆华,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潘存跃,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颜得姣,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潘庆华、潘存跃、颜得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露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