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温XX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温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被执行人:温XX,男,1967年02月16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手机号:180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温XX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7年05月0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XX一、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合计十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四元七角三分及上述款项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新增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照>),;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三十八元二角九分;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将被执行人温X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之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温XX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温XX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温XX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车辆下落。6、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温XX的住所地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08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温XX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