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11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八公路鸣矣河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李瑞,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路。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某撤回对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武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学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