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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11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八公路鸣矣河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李瑞,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路。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某撤回对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武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学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