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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盛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06号罪犯吴盛羊,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盛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结合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原审已缴纳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7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3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7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盛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监狱表扬。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743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盛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盛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