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翁秀果与王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秀果,王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60号原告翁秀果,女,汉族。被告王志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秀果诉被告王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秀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果撤回起诉。审判员 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