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7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翁秀果与王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秀果,王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60号原告翁秀果,女,汉族。被告王志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秀果诉被告王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秀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果撤回起诉。审判员  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