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洪荣与贾占绥、绥中县金元宝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荣,贾占绥,绥中县金元宝运输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180号原告:刘洪荣,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涛,居民。被告:贾占绥,居民。被告:绥中县金元宝运输车队,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华街S0062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渤海街锦葫路。法定代表人:佟以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红,山东廷峰(临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荣与被告贾占绥、绥中县金元宝运输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荣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费220元,由原告刘洪荣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