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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曾凡凯与攀枝花市炳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家屋基煤矿劳动争议纠 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凯,攀枝花市炳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家屋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凡凯,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付军,仁和区大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炳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家屋基煤矿,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胜利村。张赞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凯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炳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家屋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伤赔偿款,于2017年8月起(除12月)至2018年1月,每月支付10000元,8月份的于9月5日前付清,后每月于当月30日前付清。所余赔偿款给付,2018春节后,被执行人恢复生产时双方另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5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