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于京理与孙建志、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京理,孙建志,刘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631号原告:于京理,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典勋,男,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志,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娅,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北龙湾村龙湾路167号(孙建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京理与被告孙建志、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志、刘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京理撤回对被告孙建志、刘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