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向鸿诉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鸿,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400号原告:向鸿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唐荣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鸿诉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鸿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向鸿承担。审 判 员 吴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