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邓莹莹与赵蔚红、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莹莹,赵蔚红,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834号之一原告:邓莹莹,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蔚红,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64963179M。法定代表人:赵蔚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邓莹莹与被告赵蔚红、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莹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0元,由原告邓莹莹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