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燕、李云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李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云英,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鲁N×××××号车辆返还申请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交通费共计1719元,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