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明与吴金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吴金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335号原告:孙明,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林,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吴金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孙明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