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杨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杨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556号原告:马文军,1963年3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霍城县。被告:杨志兰,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巩留县家乡好超市。原告马文军诉被告杨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文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古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