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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杨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杨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556号原告:马文军,1963年3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霍城县。被告:杨志兰,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巩留县家乡好超市。原告马文军诉被告杨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文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古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