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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孔伟超与张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超,张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924号原告:孔伟超,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竞文。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伟超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