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雅萍与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雅萍,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吴雅萍,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蓉,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吴雅萍与李蓉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卡。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其工资履行义务尚需一定时间,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