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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全地、陈梅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全地,陈梅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全地(曾用名苏金国),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梅真,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苏全地、陈梅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全地、陈梅真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2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