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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庆辉、程善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辉,程善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153号被执行人吴庆辉,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程善锦,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庆辉、程善锦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庆辉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程善锦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吴庆辉、程善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