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利民诉被告刘文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民,刘文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215号原告:高利民,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东,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亮,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高利民诉被告刘文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高利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利民以与被告刘文亮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罗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