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鹏、李守太、邓天明、李承芬、王兰月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鹏,李守太,邓天明,李承芬,王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49号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鹏。被执行人李守太。被执行人邓天明。被执行人李承芬。被执行人王兰月。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鹏、李守太、邓天明、李承芬、王兰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3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鹏、李守太、邓天明、李承芬、王兰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鹏、李守太、邓天明、李承芬、王兰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鹏、李守太、邓天明、李承芬、王兰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显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