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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克华与夏维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克华,夏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宁克华,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夏维财,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25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维财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