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邝国成、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邝国成,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69号原告:陈建强,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勋,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国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诉讼委托代理人:邝娟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武县官山路。法定代表人:李香文,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康云,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城关所所长。原告陈建强与被告邝国成、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建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章审 判 员 郑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兴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