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8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春阳与被告刘全录、周洪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阳,刘全录,周洪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8民初108号原告:于春阳,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告:刘全录,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告:周洪緼,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阳与被告刘全录、被告周洪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春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不予追究被告责任,原告于春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春阳负担。审 判 长 胡金芳人民陪审员 刘景玉人民陪审员 徐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