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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建、张恒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张恒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恒硕,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张恒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